中國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性征稅,即只有源自中國香港的利潤才須在中國香港交稅,而來自其他地方的利潤不需要交稅。簡而言之,即使在中國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,但如果公司業務利潤并非來自中國香港,公司便可于申報中國香港利得稅時,同時向中國香港稅局申請“離岸收入”免交公司利得稅。
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,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。利潤是否于中國香港產生或得自中國香港,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。
所以中國香港公司在稅務上應做出怎樣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“離岸收入”之利得稅豁免要求,則根據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,由稅局核定是否需要繳稅。
只要貴司的業務沒有改變,在稅務局的慣常做法下,申請離岸豁免一次便可,不需要每年都持續申請。
若申請成功后,稅局會視貴司以后年度都是離岸,會不定時復查,以我們的經驗來說,短則兩年一次,長則十年以上都沒有復查過。
如貴司的業務于某一年度有所變更,只要在核數報告與稅表上寫清楚,稅局就會再次出信詢問新業務的離岸性質,相當于需要重新申請離岸豁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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